高低壓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 每半年要檢查一次 也要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用電場所負責人 應要求並陪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 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 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 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 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地方主管機關 (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) 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 定期停電檢測 及早發現問題 才能及早發現設備劣化及不良的部份 進而將其修復 以防意外停電 造成公司或工廠更大的損失